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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11年年底注册一家公司,是工厂型的 ,12年年初因身体原因将工厂交给其哥哥代为管理,12年10月其哥哥又把公司交给了堂弟管理,此后堂弟一直是那家公司的负责人,15年8月朋在以将公司转让给了堂弟,16年2月,因购买虚开发票达100多万被刑拘,请问,朋友要不要负连带责任?

上海-松江区 发表于:2016-03-29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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