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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6月20日下午办案人伤害报案人成精神病人,市公安依法认定属暴力取证,刑迅逼供,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市检察院依法认定属故意伤害,由公安立案处理。究竟构成何罪?由公、检哪家立案处理?被害方追跑至今无公道结果。怎么合法讨回公道???

江苏-南通 发表于:2016-04-01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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