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8日-2016年2月17日在企业工作三年,但18、19号正常出勤,未续签合同,20、21号为周末,22日下午才邮寄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23号才收到快递。《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终止日期为2月17日,但落款为2月22日,公司给予3倍的经济补偿金合理吗?超出合同范围是否应当给予0.5倍的经济补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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