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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从2015年6月至12月拖欠我们工资,2016年1月28日我们好多同事提交了劳动仲裁资料,劳动仲裁也受理了,没过几天,我们单位发文件,2016年2月1日公司员工全部解除劳动合同,3月底解除合同的各种手续(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给了,可拖欠工资的赔偿没给)办理完成,拖欠工资也补发完了,协议上面写有这么一项,可他们说劳动仲裁的那一部分,还是继续有效,因为是解除合同就交上去的 想问一下就是法律上来看,真的还有效吗?法院支持吗?

广西-南宁 发表于:2016-04-26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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