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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法院判离婚,有一套房子,没离婚前是夫妻共同公积金贷款,当初离婚判决,没有考虑到这个贷款的性质,只是写了,剩余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条件成就时女方于10日内配合过户,现在两年过去了,女方想用自己的公积金买个小房子,结果才发现公积金不可以取也不可以贷,问公积金中心说是唯一的办法就是要男方提前还掉剩余贷款,然后办理借款人变更,但是现在男方不愿意,女方改咋办,各位律师有什么更高的建议吗?除了协商,因为协商肯定是行不通的

江苏-常州 发表于:2016-05-19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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