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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行政单位的办公室主任、局长的司机等工作人员分别于2011年、2012年分数次从某副食品批发部拿食品、饮料共计三万余元,打的都是白条,上面只写了这些字样:今拿到食品XXX元 XX单位XXX 日期。也就是说,只有所拿食品数额和经办人姓名,没有一把手签字,也没有单位公章。后该行政单位已经换了三任一把手,在此期间,批发部经理多次到该单位要帐,均无果。在此情况下,批发部于2016年3月把行政单位告上法庭,请求还款。批发部有胜算的可能吗?

河南-焦作 发表于:2016-05-27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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