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是歌舞演艺平台,受开放商的聘请去陈庄宣传,发放礼品,事前警告要维持秩序,不要互相推让,结果台下发生一妇女和另一妇女碰撞,一方妇女脚部崴伤,我方和开放商后被其告上法庭,开庭的时候开发商去了,我方因为有事没有去,缺席判决结果,要求开放商承担30%,我方承担40%,合计人民币48000多,我方不服,欲上诉,应该怎么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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