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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20年前离婚,2个子女归女方,每月甲方要支付500元生活费和一次性15万补偿。至今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平均2,3个月去探望一次子女,给与100或几十的零花钱,现在年纪大了,子女不愿照顾甲,甲能到法院起诉要求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吗?

广东-佛山 发表于:2016-06-02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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