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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理由为下,因双方学识,生活习惯,生活环境不同,男方自结婚后,白天就没在过家,夜晚经常11点之凌晨两点回家,有时甚至不回家,请问律师,这种理由,法院会认可吗。

河北-邯郸 发表于:2016-06-08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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