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总公司"做为本案原告起诉我搬家腾房交由他拆迁。我(被告)认为他主体资格不适,一不是拆迁人,二不是委托实施单位。一审法院没做回应。二审中。我做为上诉人,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声称是“更名",法院让被代三日提交证明。如上证明:我认为,此证明为无效,起越职权,你是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核发单位,不仅证明不了“广安开发区市政建设总公司"就是被上代。反而证明了当初没尽到审查的业务,充分说明其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的事实充分。
我13年在正兴云顶雅居买107平安置房,现在可以办产权了,卖方提出补偿12万,我该怎么办
拆迁安置2位律师回答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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