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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王庄村大力兴办养殖业。王某转包了村民刘、李、张三家的土地(家庭承包土地),用于建设养殖场,,转包期限为永久。1988年12月,王某以胜利养殖场的名义申请土地使用证,当月,区政府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后王庄村委会要求刘李张三家交回土地,三家均同意,并向村委出具了自愿交回土地通知书。 现村委会起诉王某,要求其恢复原状,交回土地,村委会的诉求是否应支持。

山东-泰安 发表于:2016-06-21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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