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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各位专家,有个事件想要请教一下,不知道有没有时间帮我解答。我们公司与一家企业2011年签订租车协议,2012年5月份结束。一直有一笔尾款(3万多)未能结算给我们。2013年,我们去过他们公司一次,公司没报出来,未能有说法。2016年3月,我们再次去他们公司,他们说已经报销出来了,被经办人领出来了,与他们公司无关了。于是我们找到经办人,他当天就把尾款给了我们。但我们一直在想,经办人是否需要补偿我们第二次去他们公司产生的路费和部分利息赔偿。这个算经办人不当得利吗?我们可否起诉他?

江苏-苏州 发表于:2016-07-05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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