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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员工以公司延时支付工资理由离职,实际上员工入职时公司与其(业务员)已协商好工资的发放以收回到期货款为前提来发放其工资,公司要求业务员需代收货款的,(比如说是8月份收回6月份的货款的话,那就发放6月份的工资),但是公司与劳动者只有口头协议,没有形成文件的证据,那么现在其提出离职了,可以以上述理由来要求经济补偿吗?如果规避此风险呢?

广东-珠海 发表于:2016-09-01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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