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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这个问题,厂方是甲,我是乙方,我现在还是试用期的员工,我想申请提前三天离职,按照劳动合同法37条,提前通知甲方三天后走人,但是我们签的那个合同上面有一条条款: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未经甲方同意之前,乙方不得离岗,否则按矿工处理。乙方违反本劳动合同,擅自离职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请问当我已经通知上级或者 厂部经理的情况下,我做完那三天后走人去劳动局投诉 劳动局会帮我一方还是帮厂方那方呢

广东-深圳 发表于:2016-10-02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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