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公司解散,法人出具欠条共计十二万八,一直未还,遂起诉,案件当庭调解提到公司有台设备折价一万五 被告认同 共计欠款十四万三 ,未起诉前被告还了原告二万九,案后仍欠十一万二 ,调解后折价金额十万整为分期付款,到拿第一笔欠款一万一时被告要求出具四万收条,他把调解前的还的二万九都算进去了,等同于砍了四万三 ,这样做合法吗?该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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