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离婚多年,一直是自己抚养小孩,她的父亲除了每个月的500元钱,证明这个父亲的存在以外,其他的学校的费用都是我在支付(虽然离婚时候,判决是小孩的学习费用据时支付的但是,因为不想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我都默默承受了,如今小孩快18岁了马上小孩要上大学了,我是否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追还我支付的高中学年的费用,或者是大学的费用,我也可以让他适当的支付呢,这有没有法律上的法规呢。
想问一下,男方失踪二十年,现在申请判决离婚应该怎么走程序啊,能到民政局直接办离婚手续吗?
婚姻家庭1位律师回答同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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