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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有个法律问题咨询一下,我8月7日签订一份卖房合同,一周后和买方到贷款银行做了面签,到8月26日我问中介看买方贷款通过没,中介告诉我买方身份证过期重新办理耽误一些时间,另外郑州实行不动产登记,业务暂时无法办理,中间三方一起协商解决办法也无结果,(房管局与土地局业务停滞直到十一前后才开始办理)。现在法院根本不釆纳我提供的房管局和土地局业务停滞无法办理的事实,判决我退还两万订金,双倍违约金两万,房屋上涨损失34859.18元,计算方法是(十一月郑州市二手房均价)10303X47.o6(面积)减去当时卖价45万元,还有买方给中介的各种费用,共计83155.18元。请问各位律师这种判决合理吗,怎么能找到房管局和土地局业务停滞而不能办理的证据。麻烦各位了。另外计算房屋上涨损失到底应该按那月计算,九月均价9549元.十月均价9761元,十一月10303

河南-郑州 发表于:2016-12-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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