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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日公司领导口头让我自己去办离职,12.7日公司宣布破产,当日我在外地项目上无法签离职书(自己自愿离职书),本意我也不愿意签署,想过几日去公司总部找领导,在此没有任何消息说公司要宣布破产,但是当天公司催的特别急一定要当日办理,于是秘书代签了,没有任何书面委托,7日公司宣布破产,在职员工都赔偿了,我找到公司,公司说我已经签了离职报告,报告不是我本人签署的,这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吗?劳动合同公司用深圳公司签署的,但我属于上海公司的,只有胸牌和银行流水,这个可以在上海劳动仲裁吗?如果不行怎么办呢?

安徽-宿州 发表于:2016-12-30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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