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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欠了一份长达10年的欠条,欠条所谓分手费,途中我给了她一万,后来她找到我说第一份欠条丢失了,又要我欠下第二份欠条,注明已经还了一万 ,还款期限为3年,欠条只是分手费,我会赢吗?大年初一,一家三口人到我家闹,不写欠条不肯走,还在我们家住了一夜,这样算是胁迫吗?原告在广州起诉被告,被告已经不在广州,回户口所在地了,被告可以向广州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吗?

辽宁-营口 发表于:2017-01-12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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