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提问

大律师们,婚姻法“二十四条”明确:只要是婚姻存续期内的债务,只要债权人主张权利,按夫妻共同债务对待,即便离婚,未举债的一方,仍有连带偿还的义务。 想问一下:婚姻存续期内如果有夫妻双方签字的协议,共同的债务共同签字;若无双方签字,视为一方的债务,另一方不去承担连带偿还的义务。这样可以吗。

浙江-宁波 发表于:2017-02-07 14:04

共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相关咨询

查看更多

宁波律师为你服务

张灵敏律师

韩杰栋律师

王涛律师

闫宸硕律师
查找更多律师

热门推荐

没找到满意答案,您可以 在线提问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

首页 > 法律咨询 > 咨询详情

免费服务热线:400-668-6166

TOP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