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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交警队经双方协商,被告全责(事实是被告主要责任,被告次要),原告无责,双方在交警队签下协议书,原告同意理陪范围在保险公司之内并签字。但是后来原告不满意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去法院将被告与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被告不愿赔付保险范围外的任何费用。请问原有交警队的协议书能当开庭证据嘛?

安徽-合肥 发表于:2017-02-13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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