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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2013年11月批复了一个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但是根据当时的有效的国家发改委的文件(2003年9月9日至2016年6月24日有效),是不应该批复的(即违规批复)。目前这个建设项目还没有获得规划许可证。现在国家发改委的这个文件已经被国务院废止了,不再继续有效(废止时间是2016年6月24日)。那么2013年11月的那个批复会自然生效吗? 我认为自始无效,目前还是处于无效状态中。请问这样的理解正确吗?

浙江-宁波 发表于:2017-02-27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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