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6年12月30日为乙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甲向乙方借款1200万元,利息为月利2分。借条签订后乙并未实际将款项交付给甲。现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并称借条虽未实际给付借款,但是对以前债务的汇总,是甲以前的欠款。甲承认以前有欠款,但数额有异议。现在我就是甲,请教:以前的债务能在这个案子中审理吗?法院能以借据写的1200万做依据来确定双方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吗
借款如果没有写还款日期截止到哪天直接写着借多少钱,有法律效应吗?
债务追讨3位律师回答借钱给朋友,但是朋友找多种多样的理由来搪塞就是不还钱,债主应该什么法律渠道来讨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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