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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们个人,与工程建筑公司,与县教育局签订了《借款协议》个人借款给工程建筑公司40万元,月息一分利,约定2008年底前连本带息还款给个人,协议约定:此款由县教育局保证监督还付。2008年底,工程公司无经济偿还能力,县教育局缔约失信,13年以来,此款追讨无望,请问律师,我们应当怎么办?

黑龙江-双鸭山 发表于:2017-03-22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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