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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作的地点在上海,现在是一名哺乳期的职工,哺乳期到今年9/5结束,我的劳动合同到今年4/23到期,4/22老板口头通知我说合同终止后不和我续约了,昨天我提出了咱们应该就赔偿标准定下一个数字,老板的意思是赔偿我工作年限9年想对应的9个月工资,我的赔偿标准为我工作年限9年相对应的9个月工资以及2个月额外赔偿,并且公司支付我的工资至合同结束,我用我的年假加上剩余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累计在一块大约为20天,我可以提前休假但是劳动关系维持到合同到期。 在赔偿标准未达成一致的前提下,老板昨天给我发了封正式通知我合同到期不续约的邮件已经敲了公章的公函给我。我回复说应该就赔偿标准确定后再说,他回复说公司可能不和我解约了,或许会让我做到9/5我的哺乳期结束为止或者到明年4月份新一年合同到期为止 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

上海-上海 发表于:2017-03-24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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