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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4年与开发商签定了购房合同,合同附加条款中有一条3-5层不使用电梯不分摊电梯井面积,到了交房时开发商延期交房,我向开发商要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时,开发商说3-5层的房产证给你们做了包含电梯井面积和开了电梯的门,只要你们3-5层的住房想开通时,只要同楼层的住房同时随时可以开通电梯。后面3和5层的住户陆续开通了,去年6月份有6-14层有个业主邀了12户人家(占6-14楼的2/3的业主)要求物业停止开户3-5层的电梯(以当时购房合同中附加条款不能使用电梯,不分摊电梯井),3-5层的多次沟通无果后向当地的法院提到诉讼,以房产证的面积分摊了电梯井面积为由要求物业开通电梯,但法院没有深入调查判了物业公司胜诉。后又交中级法院,并提交了由住建局的信访函回复3-5层分摊面积中包含了电梯井的面积,但听律师说中院可能维持原判。

福建-龙岩 发表于:2017-03-24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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