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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问题咨询一下,我是2013年与另外2人合伙在浙江绍兴开公司,三个人当时出资比例是4:3:3 ,后因经营和库存,需要继续投资,我们三个人第二次出资一样多,现在一个3股的要推出,他提出第二次出资应该也是4:3:3,不应该是三个人一样多,请问这个说法合理吗 ?

安徽-安庆 发表于:2017-05-03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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