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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某甲与某校签订校医务室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3年,由某甲每年交纳场地使用费3万元,2017初,县卫计局执法大队以学校转让医疗机构许可证为由处罚学校3万元,现合同到期,某校不想再发包,但某甲学校非法发包主张承包合同无效要求学校退回6万元场地使用费,并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某甲的请求于法有据吗

湖南-怀化 发表于:2017-05-09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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