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某村面临拆迁,以前在农村里随便一块空地建了一所房子,用于商店,当时给了村干部200元钱,村干部开了个证明,证明这块地给村民,后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不慎遗失。但开证明的那年,同时办理出了商店的工商和税务登记证,一直经营至今,有20多年了,请问现在面临拆迁,能否按照现行政策机遇正常补偿,是否属于违建?商店工商和税务登记证的地址能作为拆迁补偿标准吗?后期村委补开证明有效吗?怎么写啊?
我13年在正兴云顶雅居买107平安置房,现在可以办产权了,卖方提出补偿12万,我该怎么办
拆迁安置2位律师回答同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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