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劳动法第四十条的,甲方可以和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甲方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两个是二选一吗?选择哪条是由公司决定还是员工决定?) 是公司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并且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吗?两条都应该履行吗? 没有,公司认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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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两张借条,第一张是10月28日签订的,借条,写截止2028年5.1号还完,另外一张是11月2号签的借条,没有写哪天还完。刚开始约定一起还,每个月还2000,65是利息,三年还完,后来因为他媳妇知道管我借钱了,跟他闹离婚,然后他媳妇骂我,把工资卡上交了,他说他每个月还我1065,我不同意,他说你告我去,我想咨询,强制执行这四万得,完事后,后边那个怎么办,只还了两个月,他后期不给我了,也到日子了,我还能起诉了吗
你好,请问被拖欠工资怎么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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