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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邻居进驻附有76.54平方米旧违章建筑。对该违章,(1993)荔通发字358号《处理非法占地与违章建筑通知书》,处理结果摘录如下:“1、违章建筑面积共76.54平方米;2、注明:违章建筑面积不得申办产权、对邻屋有影响应负全部责任;3、第9点允许临时使用”。 现对方进行改建以上违章,导致我方墙体渗漏等现象,举报到区城管,告知书复:“1、按照《处罚非法占地与未战建筑通知书》(1993)荔通发字3 现对方进行改建以上违章,导致我方墙体渗漏等现象,举报到区城管,告知书复:“1、按照《处罚非法占地与未战建筑通知书》(1993)荔通发字358号、(1992)荔清处字422号第九点已有处理意见,允许保留临时使用,国家建设征用时无条件无偿退出、拆除。” 不服,到区府行政复议,后,区府没有正面答复,只决定城管要将处理结果告知。 问:可提起诉讼吗?如诉讼,被诉讼人是谁?诉讼不服何事?打赢几率高吗? 敬请回复!非常感谢!

广东-广州 发表于:2018-06-13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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