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营一个厂子,一个朋友准备来合伙租新办厂(未签订合同)。一天我叫我的工人A卸货,我的工人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叫上我朋友一起来看厂的工人B一起卸货,结果B发生意外,手指压破。请问,B的人身伤害由谁负责?
发表于 2018-08-06 10:06
向TA提问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的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同时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于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如果工人A本人也因B的帮工行为受益了,A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老板受益,且管理不善,未尽注意义务,需担责。如果工人B帮工时自己未尽注意义务,也需担责,主要还是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来承担责任,建议协商处理。
工伤八级,程序都走完了,按标准赔付应该能拿到13万左右,但是公司只想给10万
工伤赔偿2位律师回答同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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