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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在2004年入职天津津日,同年9月入职天津金凯龙,两个单位属关联企业,今年8月被调到空港任职,因原先合同属于无固定期,后来在空港要求本人签署一年期合同未同意,在9月在职期间生病住院才知道保险被停缴,劳动合同被解除,10月出院上班再次签合同改为无固定期到备注自愿离职津日,未同意签署,与津日协商回塘沽,才知道此合同在8月31日已被解除,社保显示经本人同意口头承诺,今日本想去仲裁,又在社保局得知我的保险9月1日已续签,我想咨询下律师,像类似情况单位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又违法续签,我应该怎样维权?

天津-河东区 发表于:2018-10-16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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