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连金州区某小区一楼业主,购房时开发商赠送了下跃面积(不在房证面积之内),供暖期临近,热电公司要业主先缴纳赠送面积的热源建设费(50元/平米),然后方可办理缴纳采暖费的手续,否则停止供暖。并且业主们了解到,开发商建房时没有向相关部门缴纳赠送面积的热源建设费。想咨询各位律师大人:这个热源费是要跟业主收取吗?还是开发商应该承担的?大连市有什么法规、条例说明吗?拜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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