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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4年2月21曰在农村信用社替别人办理过一次贷款手续。在一审开庭发现我身份件和共有人承诺函不是本人签字。我申请了上迹鉴定,又提交了调查取证,没有得到一审支持,收到判决我不服。就上诉,在上诉期间才发现2014年2月27曰一笔借款2014年2月28日一笔借款,二审判定为归还了第一笔借款又重新申请了第二笔借款,可是农村商业银行出具情况说明,自20|4年2月2|日起至2014年2月28曰,仅有2014年2月28曰伍万元整,此一笔借款记录,沒有其他曰期的借款记录。我在信用社调取了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2014年2月27日贷款转存5万,2014年2月27日贷款转存5万。又在2014年2月28曰柜面现金支取5万。现在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让我替他贷款人也不认帐。应该怎么办。

福建-厦门 发表于:2018-12-10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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