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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执法手册·常用法律备查》,受案中写道:公安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的,应当接受,并登记备查。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报案人或者违法嫌疑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或者投案。请问,“不予受理”正确吗?现今不是一直强调有案必接?

广东-广州 发表于:2018-12-14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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