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范围应当如何扩大?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表于 2020-09-01 13:42
向TA提问(一)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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