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我们是离婚后,有一个儿子,儿子跟男方,从9岁开始我一直打抚养费,儿子现在16岁了,可是我做母亲的又重婚了,家庭条件不是怎么好,又加上我已经44岁了。上有77岁的父母,下有2岁的孩子。又没有固定的收入,我们打工赚来的小钱只够维持家庭开支。儿子今年16周岁了。他我下学了,在外地务工,也可以自生了。我想停止打抚养费用。不知道是否违背中国抚养法?求解答?谢谢!
发表于 2019-02-21 15:50
向TA提问1、无条件给付期限。从出生到18周岁为止。2、有条件的不给付期限。一般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靠其自己劳动收入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3、有条件的给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仍应当负担抚育费。
您好,老人没有了老伴第一记成权是老人么?,老人还有儿子和三个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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