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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请问在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负责人强占公共收益(公共停车费)不上交,将款项全部转入其个人账户,又在业委会起诉后擅自将公共收益按户分发(未按专有面积比例)(一些业主领取了,一些未领取),而且还有收入不入账的行为。请问这是否涉嫌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福建-厦门 发表于:2019-03-05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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