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不实事求是有意偏袒被告方,还把质了证的被告方的造假病历资料再次传送到现在的鉴定机构去给原告重新做鉴定,(二审发回重审的)向这种情况原告该咋办?向哪家机构去投诉主审法官呢?请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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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法官判孩子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以我自己的工资作标准,还是以我和我现任丈夫的总工资为标准?我现在这家也有孩子。亦或是以前任丈夫的工资为标准啊?
某些地方的律师和当地的法官私下勾结乱断案子把好好的家庭都给拆散了,应该怎么惩罚他们?
因为和公司的劳动纠纷而闹上法庭,可是没想到主审的法官竟然是公司老板的亲戚。虽然好像是关系挺远的那种远房亲戚可是我还是有点担心会受到不公,所以我先问问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你好,我想请问,如果受害者家人要求对方一命换一命,法官会如何判决?会不会影响判决?请律师们帮我解答,谢谢。。。
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涉及130多亩地,既无村长签字,也无社长委托,一个普通社员,自己自任命为社长,写了一份,既没有承包费,还的社里到给钱的合同,巴市中院率判其赢,拿不出判案依据,又拖的不判,怎么告?
我于今年4月10号提起强制并且执行立案。控告我邻居抢占我家土地。可是到今天7月了。还一直没有结果出现。我多次追问执行法官,可是一直没有结果,怎么办?
我朋友之前和别人打架。起因是因为那人挑衅我朋友,而且也是我朋友先动手的。我朋友受了重伤,骨头断了几根,那人只是轻伤。可是因为那人和法官有亲戚关系,结果判我朋友负主要责任,现在怎么办?
控 告 书 控 告 人:陈云芝,女, 194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法院退休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家属楼。被控告人: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检察院,地址: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16号检察长: 宋继圣控告事项:被控告人对河口区检察院故意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事 实 与 理 由:控告人对河口区检察院故意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2010年11月29日,我提交了请求东营市河口区检察院对河口区人民法院庭长赵克森、刘金涛、郑连芳的控告。控告了被控告人在诉讼活动中协助当事人编造、伪造证据、作假证、作伪证、删改庭审笔录、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违背事实真相的证据;执法犯法,滥用职权,肆意侵害控告人的违法行为。请求被控告人立案调查,并追究其不正当行为的刑事责任。可是我提出控告现在已经一周年多了,被控告人至今未作为。我未收到任何消息。综上,控告人对上述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请核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此致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控告人 陈云芝2011 年 12 月1 日联系电话:15666388171 附 :控告河口区人民法院庭长赵克森、刘金涛的控告书一份控告河口区人民法院庭长郑连芳的控告书一份
控 告 书 控 告 人:陈云芝,女, 194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法院退休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家属楼。被控告人:郑连芳 男 出生日期不详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庭长,住址不详。被控告人:刘思远 男 出生日期不详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职务不详,住址不详。控告事项:被控告人伪造执行文书、毁弃、隐匿案卷资料、故意篡改编造假卷宗、伪造证据、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事 实 与 理 由被控告人在我诉讼案中伪造证据“2003年7月24日的询问笔录”。(详见询问笔录)、民事裁定书(详见裁定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陈怀和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陈怀和传票送达回证、陈云芝执行债权凭证登记表、陈云芝债权凭证送达回证、几次调查潘金凤笔录;以上全是伪造的。2003年4月16日我找裴秀岭正庭长问我的诉讼保全、执行申请落实情况,他向王强副庭长要了卷宗并当即把此案交给了郑连芳副庭长执行此案。第二天我和郑庭长到陈怀和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保全裁定。从02年7月22日立案到03年4月17日送达,时间竟达9个月。此次的执行通知书、保全裁定书、送达回证卷宗内没有了。不知为什么卷宗内此材料被毁弃、隐匿了。综上,控告人对上述控告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请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第2款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被控告人在诉讼活动中协助当事人编造、伪造证据,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违背事实真相的证据;执法犯法,滥用职权,肆意侵害控告人的违法行为。请立案调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此致控告人 陈云芝2010年12月15日联系电话:15666388171附注:证据2003年7月24日询问我的笔录、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陈怀和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陈怀和传票送达回证、陈云芝执行债权凭证登记表、陈云芝债权凭证送达回证、几次调查潘金凤的笔录在案卷可查。
控 告 书 控 告 人:陈云芝,女, 194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法院退休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家属楼。被控告人:赵克森 男 出生日期不详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庭长,住址不详。被控告人:刘金涛 男 出生日期不详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庭长,住址不详。控告事项:被控告人毁弃、隐匿案卷资料、故意篡改编造假卷宗、伪造证据、诉讼保全、执行申请不作为;有法不依胡作为,有法可依不作为。事 实 与 理 由:被控告人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诉讼材料。涂改、更换了几页一审法庭审理笔录,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做好了准备。将我诉讼案卷的资料蓄意丢失或隐匿了,2002年1月10日,我与李院长去孤岛法庭问我的保全申请问题。我在2002年1月16号给刘法官打电话,他说李院长走之后我们五、六天时间找常俊清二、三趟了,也没找到。陈怀和的房子确实卖了,卖给房管处的两个人买了,就剩几千元钱我们给扣下了。我与李院长在2002年7月5日通电话时,李院长还说“对。那个一直扣着了,房管处光来找我们要求解除,我们没同意。”现在此保全资料卷宗内没有了。伪造立案、送达回证、故意违反规定对具备保全、执行条件的案件不作为;伪造了“2002年2月1日河口法院调查常俊清的笔录”。(详见调查笔录)此询问笔录我质疑是被控告人伪造的。09年12月23日常俊清给我出具了证明09年12月12日才还清了欠陈怀和的最后一笔款67000元。这足以证明此调查笔录是被控告人伪造的。2001年6月26日交诉讼保全申请、2001年8月14日我又递交了陈怀和债权的保全申请。省高级法院审理也查明了河口法院对两次保全申请未作书面决定、未有相关答复。这足以证明被控告人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予收集,依照规定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而故意不采取。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综上,控告人对上述控告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请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第2款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被控告人在诉讼活动中协助当事人编造、伪造证据、作假证、作伪证、删改庭审笔录、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违背事实真相的证据;执法犯法,滥用职权,肆意侵害控告人的违法行为。请立案调查,并追究其不正当行为的刑事责任。此致控告人 陈云芝2010年12月15日附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2007)鲁确复字第8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09)鲁确申字第6号、一审法庭审理笔录、立案审批表、立案、应诉送达回证、调查常俊清的笔录、常俊清证明清偿陈怀和欠款的证明、给我的债权书送达回证在案卷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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