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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50岁下岗失业人员,于2012年7月被劳动局聘请为公益性岗位人员, 签订有合同。8月被民政局下属单位救助站以每月700元补助第二次聘请,并签订合同。到2013年元月6号,突然通知被解雇,在此前三天,上班期间手被挂伤。我作为一个务工人员,没有违反单位任何条例,单位在我受伤期间短短几个小时决定无故将我解聘。请问他们这是合法的吗?我又该怎么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江苏-常州 发表于:2016-06-20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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