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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10月20日,H商场接到L厂商出售某种零件的邀约,有效期至11月1日。H商场于10月21日电复:“如能将每件零件价格降低30元,即可接受。”对此,L厂商没有答复.H商场于10月28日再次致电L厂商表示接受其10月20日要约中包括价格在内的全部条件。对此,10月28日H商场向L厂商发出的致电属于新的要约还是属于承诺?

浙江-台州 发表于:2020-03-09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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