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郑州市某村人50岁,户口、宅基地,父辈是本村社员,现在郑州市某单位工作。现宅基地房屋拆迁改造已6年,回迁安置在及。村委会以集体资产成立物业公司,对回迁安置进行管理,在管理中以村民与社员身份区别对待,即社员享受物业福利。请问:我的身份还是村民吗?可以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吗?可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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