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买房并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后没出资的一方能主张吗?
发表于 2020-07-16 19:47
向TA提问1、按约定
因为买房这种事属于双方自由的意思表示,所以首先看双方就这个是否有约定,双方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处理。
比如,约定购置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
2、无约定
(1)一般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就归谁所有;
(2)不需要登记的,谁购买、使用、保管、照顾就归谁;
(3)双方共同购买、使用、保管的,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4)不能协商解决的,根据出资的份额来确定怎么分割;
(5)不知道归属于哪方的财产,一般会认定为共同财产。
所以,按照上面的规则,虽然有按照实际登记的情况确定分割的权限,不过你们购置的房产首先明确为共同购买,所以这个时候还是双方协商解决。不过,协商的时候,都不想变卖房子的话,那么没有其他解决方法的话,只能一人获得房子,并补偿另一方相应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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