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的股东起诉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谁为被告?
发表于 2020-07-03 10:20
向TA提问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公司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是有优先购买权的。
当转让方以外的其它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要求确认转让方与非股东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转让方为被告。因为优先购买权是针对转让方优先转让给公司股东的义务而产生的,也是由于转让方没有履行优先向股东转让的义务才收到侵害,所以应以转让方为被告。
同时此诉讼与公司股权变动、非股东第三人是否拥有股权,存在很大关系,也应该将公司、非股东第三人列为诉讼第三人,一同参加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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