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受托人能自行辞任吗?
发表于 2020-06-24 14:12
向TA提问1、信托合同有约定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设立信托是一种民事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信托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信托财产的归属。如信托合同可约定,信托关系终止后,信托财产归信托受益人所有。
2、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1)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因为信托是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在信托文件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最符合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由于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继承,如果受益人已不存在,则信托财产应当归属于受益人的继承人。
(2)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因为信托是委托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的,将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财产原来的所有人是最公平的。如果委托人已不存在,则应当归属于其继承人。
由此可见,某些情况下,在信托关系终止后,信托财产是可以归属信托受益人的,这种情况下,信托受益人当然可以转让信托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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