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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民法通则的第43条,在夫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这一法律条文还存在吗?

湖南-娄底 发表于:2020-07-17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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