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十月一日入职,某敬老院上班,单位领导说的试用期三个月,2020年1月份与贝思特签订了2年的劳务派谴合同。合同是从2020年1月到2022年1月保险也是从1月份才买的,去年年底一分年终奖也没有发给我。2019年当年年初只做了三四个月就离职的员工,都结算了年终奖励的。请问他这样做合法吗?若不合理,合法现在我该怎么才能要到我应有的劳动待遇?
发表于 2021-03-26 10:38
向TA提问年终奖励是公司给员工的福利,要是合同上没有写明年终奖励的话,单位不发那也是没有办法的。建议你把合同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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