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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2016年,是第三胎。依据《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处罚机关认为,只要小孩存在,对社会的危害性就存在,违法行为就在继续,随时都可以进行处罚。我认为两年是相对于违法行为的发生,行为的发生日就是小孩的出生日。延续的是违法的后果。比如排污致土地污染,时效是从排污开始至结束日,而不是指污染后果消除日

江西-赣州 发表于:2020-09-21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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