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湖南农村户口;乙:广东中山农村户口。事情经过:2010年甲乙双方商定以14万价格购买乙方名下的村里房子,并签订合同,注明:合同里有说明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证变更等事项以及双方如有一方违约,则赔偿双倍违约金。有公证一方,注明:公司已倒闭。从购买即日至今,房产证一直无法变更。2020年,国家要重新登记房产证,乙方以合同无效为由。说是农村的房子不能买给外地人,想起诉甲方,要求甲方搬离房屋,接受乙方支付的14万元。请求各位律师支招,要怎么应对乙方的无理要求,以及要求乙方配合完成房产变更
发表于 2021-03-24 10:52
向TA提问按规定农村房子是不可以出售给外地人员的。对方乙方违约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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